14/10/2019
問題不在「監造」,在「勘驗」。
監造建築師的監造責任之所以「無限上綱」,建築物ㄧ出事,監造建築師就被第一個叮上,為什麼?
問題好像出在主管建築機關ㄧ直把監造建築師當「Building Inspector」在執行監造任務,所以監造建築師要在「勘驗的表格」裡作各項勘驗項目的簽證。
「監造」的任務是反過頭來被勘驗(Building Inspection)所定義。「監造建築師」其實是被要求兼作「Building Inspector」工作。
但監造建築師按建築法的定位為「二級品管」,承造人是「ㄧ級品管」.
監造建築師於勘驗的角色是否應回歸:查核承造人是否有確實執行「自主檢查」,而不該在「勘驗表格上簽證」?因為我們不是”Building Inspector”!
按建築法第56條之規定:建築工程中必需勘驗部份,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,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,方得繼續施工,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。
所以建築勘驗的「核定」權責在主管建築機關。承造人會同監造人「申報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