✨新北市三峽光明公共托育中心收退費標準✨
✨新北市政府114年5月13日
✨新北府社兒托字第1140920206號函核定
⚡壹、 收費標準:
一、 日間托育:
(一)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,上午7時30分至8時與下午5時至6時為彈性托育時間。
(二) 每月月費為新臺幣9,000元,含餐點(副食品)費,不含奶粉、尿布等個人相關用品費用。
每月以30日計,送托未滿1個月者,按實際收托日數比例收月費(含例假日)。
(三) 本收費以日計算。收托未滿1日者以1日計。每月以30日計。
二、 延長托育:
(一) 18時至18時30分:50元。
(二) 18時30分至19時:50元。
(三) 19時至19時30分:75元,19時30分後以逾時費計(僅提供臨時延托, 非經常性延托服務 ,
幼兒延托時間自18時起開始計費,最晚至19時3
0分,並於次月收取延托費用)。
三、 逾時費:
(一) 逾收托時段19時30分至20時75元,20時後每半小時新臺幣以每小時基本工資*1.67*0.5倍計。
(二) 逾時不滿三十分鐘者,以半小時計,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
四、 幼兒團體保險:依新北市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規定辦理,須強制投保,保險費用一次繳納。
⚡貳、 退費標準:以每日新臺幣300元為計算標準(每月月費新臺幣9,000元除以30日)。
一、 新生退托:初次收托日起7日(含例假日)內退托者,按實際收托日數比例計算收取月費(含例假日)
,並辦理退月費。
二、 家長自行請假:
(一) 連續請假未滿10日(含例假日)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 連續請假10日(含例假日)以上者,退還請假日數月費的三分之一。
【例如:幼兒於114/1/6-1/15連續請假,其中114/1/11、1/12為連續請假期間中間之例假日,
故本例合計應退費日數為10日。】
【例如:幼兒於114/2/8-2/17連續請假,其中114/2/15、2/16為連續請假期間中間之例假日,
2/8為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調整補班日,故本例合計應退費日數為10日。】
(三) 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。
(四) 連續請假之日數計算範圍,不包含下列:
1. 連續請假期間前後之例假日。
2. 連續請假期間前後與中間之連續性國定假日,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放假日(
含彈性調整放假日)。
【例如:幼兒於114/4/1-4/11連續請假,因114/4/3至4/6為清明節國定假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
彈性調整放假日,不計入連續請假日數計算,本例因不符連續請假10日,不予退費。】
三、 法定傳染病請假者(法定傳染病以衛生福利部疾病及管制署公告為準):
(一) 幼兒罹患法定傳染病,留家照顧者(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),退還幼兒實際請假日數
月費三分之一(不含例假日)。
(二) 因法定傳染病停課者,退還該班級實際停課日數月費三分之一(不含例假日)。
(三) 因天災、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相關政策等因素,致暫停收托服務者,依定型化契約第21條規定
,退還 實際停課日數月費二分之一(以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本市公告為 準)
【例如:113/10/31康芮颱風襲台,北北基桃宣布停止上班上課1天,故本例應退費實際停課1日月費二分之一。】
四、 不予退費情形:除上述規定外,例假日、連續性國定假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放假日
(含彈性調整放假日)均不予退費。
五、 環境準備停托(清潔日):中心為辦理環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,得於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排定期間暫停收
托,並於暫停收托前30日通知或公告,停托期間不退費。
六、 機構因故停托者:依停托日數,按每月30日為基準退還。
⚡參、 本中心收取之月費及延托費金額,得適時依消費者物價指數、基本工資及其他成本變動時調整,
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同意後辦理。
⚡肆、 退費程序:
一、 退托退費程序:
(一) 申請人: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(以下簡稱申請人)。
(二) 申請期限:於幼兒欲退托日兩週以前(含例假日)向中心提出申請。
(三) 填具退托暨退費申請書(參考範例如附件):由申請人於表單上簽署,確認退托日期,
及退費方式(採現金退費或匯款方式退費),簽署後不得再行修改。
(四) 中心受理及結算:
1. 中心受理申請後,原則上應於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相關費用之結算,並回覆申請人應退費金額。
2. 中心辦理退費行政程序,原則上應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退費並與家長確認是否收到款項,
退費時間非有特殊情形,最遲不得超過1個月。
二、 請假退費程序:中心將於每月結算退費金額,並由次月月費中扣除。